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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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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532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2024-10-17 发布日期2024-10-17
发文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禁火;森林;禁火区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80758025
规范性文件号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532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成文日期2024-10-17
发布日期2024-10-17
发文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禁火;森林;禁火区域
发文字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80758025
规范性文件号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城阳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具体禁火内容如下:

(一)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防火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防火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防火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是重要的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

各街道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监管职责,各社区(村)、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区、街道、社区(村)三级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阳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7985119。

城阳区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电话:12345、8798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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