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53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禁火;森林;禁火区域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80758025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532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禁火;森林;禁火区域 |
发文字号 | 无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应急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80758025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城阳区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内及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具体禁火内容如下:
(一)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秸秆、吸烟、野炊、焊接施工等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实施文明祭祀,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祭祀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用火行为。
(三)进入禁火区域旅游休闲及从事农事活动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四)在禁火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及林内居民、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防火安全管理。
(五)加强对返乡务工人员及学生的防火宣传和教育。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禁火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防火监护义务,森林经营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六)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是重要的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非法占用。
各街道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监管职责,各社区(村)、各森林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区、街道、社区(村)三级要集中开展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教育。凡在森林防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阳区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7985119。
城阳区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电话:12345、8798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