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2〕45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政策咨询电话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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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2-12-28 |
发布日期 | 2022-12-28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2〕45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
政策咨询电话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促进城阳区服务业、总部经济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21〕10号)和《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21〕15号)三个扶持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
(一)将第五条第8款修改为:“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法律、广告、会计审计、调查咨询、资产管理、安全保护服务、会展服务类商务服务企业,每年按照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给予企业奖励。”
(二)将第五条第10款修改为:“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30%、50%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4‰、5‰奖励。”
二、《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21〕10号)
(一)将第2条修改为:“新引进且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等情况,按照《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对街道地方贡献综合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城财〔2022〕115号)执行。”
(二)将第9条修改为:“同一企业当年享受的总部经济方面区级财政扶持总额(含市政策扶持金额中需要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得高于其当年产生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本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事项,将所享受的上级扶持金额扣除后,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如与区政府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
三、《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21〕15号)
将第4条修改为: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创收奖励。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30%、50%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4‰、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