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咨询部门 | 政策咨询电话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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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2〕4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政策咨询部门 | |
政策咨询电话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青岛市城阳区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市城阳区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正)《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2017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具体对象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
(三)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四)国有资产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指区审计机关检查国有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使用等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各项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重大决策的合规性的行为。包括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收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国有企业建设项目审计、其他特定目的的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四条 除区审计机关开展对企业的审计外,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向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区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健全经常性审计监督
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应当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投资以及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一步健全经常性审计制度,大力推广大数据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区审计机关按年度计划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审计计划经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计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审计国有企业贯彻执行转方式调结构、实施新旧动能转换、化解产能过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落实重大专项任务情况;经营业绩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通过审计,推动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加快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制度规定健全完善;
(二)投资、运营和监管国有资本情况。重点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发展潜力和风险管控情况,企业产权登记的真实全面情况、资产评估管理的依法合规情况,重组和国有资产产权流转的规范性情况、增资并购收购股权合规性、效益性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绩效,以及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以及对国有企业的考核评价和问责等职责履行情况。区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向国有企业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检查;
(三)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审计企业党组织和董事会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企业重大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绩效情况,特别是涉及大额资金使用、资本运作、投资合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工程招标等重点事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管控情况;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董事会建设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所属单位监管情况。揭示影响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风险,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经济安全,促进深化改革和完善制度;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点关注领导人员在履行经济责任中的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审计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对区属国有企业每3年至少审计1次,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需要适时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区审计机关开展经常性审计监督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开展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
(二)开展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三)开展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四)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五)其他审计监督方式。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按照区审计机关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国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协调配合区审计机关做好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揭露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整改,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于有处理处罚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整改和执行情况报告区审计机关。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指区审计机关依据区委审计委员会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任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区属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含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分为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超过三年的,应安排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在离任后三个月内安排。
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企业领导人薪酬及职工工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情况;
(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企业领导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委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监察机关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企业、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或移送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移交后经批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中止实施或终止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执行有关处理决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审计,指区审计机关依据区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计划对国有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投资审计、重大工程跟踪审计、专项建设项目审计调查。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国有企业投资比例超过50%的或者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下,但国有企业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合作建设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项目概(预)算编制、调整、执行情况;
(四)项目资金来源以及到位、管理、使用情况;
(五)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
(六)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情况;
(七)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以及投资控制情况;
(八)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交付使用、运营等管理情况;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针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调查,通过综合分析,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揭露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专项审计调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开展。既可以是单项调查,也可以是多项调查;既可以是单独的审计调查,也可以融合审计项目开展审计调查;既可以通过审核被调查单位的会计、统计资料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走访有关单位、个人,以及向有关单位、个人发放审计调查表等方式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报告审计调查工作基本情况、被调查事项基本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应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特定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参照本章执行。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移送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责问责。组织部门、国资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国有企业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以及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置换、拍卖等国有资产处置和日常管理时,应将相关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领导人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批准后,应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国资部门根据审计结果,督促企业针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管理不规范等有关问题,制定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相关审计建议进行系统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三十条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审计整改工作的跟踪检查,建立企业审计整改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企业相关人员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财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审计整改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屡审屡犯,以及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整改或者虚假整改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区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