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7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_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扶持人口;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大中型水库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5〕5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7968133 |
规范性文件号 | CYDR-2025-0010001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78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_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
关键词 | 扶持人口;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大中型水库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发〔2025〕5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7968133 |
规范性文件号 | CYDR-2025-0010001 |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4日
青岛市城阳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变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范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自然变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鲁水移领字〔2008〕1号)、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管理的通知》(鲁水移领办字〔2017〕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行政区域内,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并经省政府核定批准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实行“区政府为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为直接责任人,村委会(居委会)为具体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各街道(部门)按照职责,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移民,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1.移民已经死亡的;
2.移民转由财政供养的,包括:被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或符合三级以上士官转业安置条件等;
3.违法犯罪被收监执行期间的(管制、缓刑、假释的除外);
4.移民户籍迁入非移民村的;
5.其他不应享受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
第六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进行一次自然变化(死亡)、户籍变化及身份变化等方面变化的核查。核查点时为每年的12月31日24时。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核查统计年度。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实行移民村(社区)、街道、有关部门联动核查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快建立移民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数字化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 有关单位的职责及工作任务
1.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并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向移民街道及区人武部、城阳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提供现状移民信息数据,将各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数据提供给相关街道进行进一步的核实。
汇总审核各街道最终核定的移民人口数据,核查结果汇总表由相关负责人签字,行文上报,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2.移民村(社区):组织成立由了解村情、民情的村(社区)两委干部、联户组长、党员代表、群众代表至少5人组成的村(社区)移民工作核定小组。由村(社区)移民工作核定小组负责逐户逐人核查本村(社区)移民,对不符合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进行核减,并填写移民人口核减登记表。核减登记表应由移民本人或其亲属签字捺印确认。
负责提供本村(社区)核查有疑点的移民信息,报街道办事处。
对有关部门核查后提供的有疑点移民进行进一步核实,彻底核查出本村(社区)不符合及不再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并负责追缴有关人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
对被核减的移民和现状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公示5天后,核查结果报表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章,行文报街道办事处。
3.移民街道:组织本街道移民村(社区)开展并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核实移民村(社区)核查结果,组织移民村(社区)追缴被核减移民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核实结果汇总表由街道主要负责人及工作负责人签章,行文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4.区人武部:负责核查服兵役期间身份发生变化,转为部队、武警现役三级以上士官或干部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区农业农村局。
5.城阳公安分局:负责核查死亡注销户口、户籍发生变化及犯罪被收监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区农业农村局。
6.区民政局:负责核查在城阳区殡仪馆办理死亡殡葬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区农业农村局。
7.区财政局:根据核查后的现状移民人口,协调银行部门为移民及时发放直补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对冒领骗取直补资金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查,并将追缴的资金收缴国库。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转由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疑点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区农业农村局。
9.区退役军人局:负责核查符合安置条件的部队(武警)三级以上士官的移民,核查结果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由区农业农村局协请上级有关部门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三章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程序
第十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每年的12月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开展时,区农业农村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移民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完成的时间节点
1.移民村(社区)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次年的2月20日前完成本村(社区)移民后期人口变化核查(包括对部门核查有疑点的移民的核实),将核查结果报街道核实。
2.移民街道应在2月底前完成对移民村(社区)核查结果的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区农业农村局。
3.各有关部门应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次年度的1月底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年度信息数据统计,运用本部门信息系统,在2月10日前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相关变化情况核查和报送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应在3月上旬完成全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查结果的汇总审核并进行上报。
第十三条 在移民人口核查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将核查结果通知有关部门,为直补资金发放及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四章 移民人口核查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被核减的移民自下一年度停发直补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内的村(社区)项目扶持及移民扶持项目维修等。
第十五条 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本核查年度政策不变;在核查年度以前年度应被核减的移民,冒领的直补资金予以追回上缴国库,并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失联的移民应暂停发放直补资金,待移民的信息在财政涉农资金“一本通”系统得到确认完善后,其资金发放恢复正常,此前暂停发放的直补资金一并予以补发;对有关部门依法宣布失踪的移民,予以核减并停发直补资金。
第十七条 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财政涉农“一本通”系统移民信息数据,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更新山东省水利移民信息系统移民的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每年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变化核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协调组织银行部门,一次性为符合后期扶持政策的现状移民发放全年度直补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虚报、冒领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对转由本区行政区域以外财政供养的移民不主动退还不应领取的直补资金的,由区有关部门协调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组织、核查核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中弄虚造假,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失职渎职等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扎实、及时准确完成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变化核查工作的移民村(社区)、街道,给予项目扶持资金倾斜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