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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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12-29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解读人: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韩同海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关于规范产业扶持财税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企〔2022〕8号)要求,区发改局结合实际,对《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21〕10号)两个扶持政策的财税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修订部分城阳区政府扶持政策的通知》。
二、编制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21〕10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
1.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个转企、小升规、分转子”,对当年新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3.对产销一体的工业企业在城阳区新设立独立法人的销售公司、纳入统计体系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以上,对新设立的销售公司可按营业收入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打造特色化专业化商务楼宇,对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内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导向,企业入驻办公达80%以上且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区登记注册并纳税,同一行业企业入驻率达到80%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30 万元奖励。
5.对获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
6. 对新引进或设立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法律、广告、会计审计、调查咨询、资产管理、安全保护服务、会展服务类商务服务企业,每年按照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给予企业奖励。
7.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30%、50%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分别给予50%、80%、100%的一次性奖励。
8.对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30%、50%的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部分的3‰、4‰、5‰奖励。
(二)《关于扶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城政发〔2021〕10号)
1.在城阳区新引进且经认定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高于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2. 新引进且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综合产业分类、经营贡献等情况,按照《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关于对街道地方贡献综合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城财〔2022〕115号)执行。
3. 新引进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城阳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自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经认定后按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或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经认定后按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实际自建、购置或租赁面积,补助资金三年内兑现到位,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注册资本增资的,每次增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5.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
6.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励。
7. 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城阳区人才系列政策规定执行。培育优秀总部企业家,优先安排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外出考察和学习培训,鼓励支持总部企业高管担任城阳区经济顾问或在群团组织兼职。
8.加大总部经济宣传推介,举办各类沙龙、观摩活动,开展企业间交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城阳区总部经济的发展。
9.同一企业当年享受的总部经济方面区级财政扶持总额(含市政策扶持金额中需要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不得高于其当年产生贡献区级留成部分;本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本政策如与上级政策有重复事项,将所享受的上级扶持金额扣除后,再享受本政策;本政策如与区政府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
政策咨询具体科室:
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32-87866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