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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城阳区调整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实施方案》有效期的通知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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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6-00068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2026-03-05 发布日期2026-03-05
发文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高龄补贴;申请
发文字号青城政办发〔2026〕2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58959371
规范性文件号
索引号000014349/2026-00068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2026-03-05
发布日期2026-03-05
发文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高龄补贴;申请
发文字号青城政办发〔2026〕2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区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58959371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弘扬孝老敬老传统美德,现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调整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城政办发〔2021〕11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39


附件:城阳区调整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实施方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5

附件

城阳区调整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让更多高龄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获得更多更大的实惠,根据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具体由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资格审查、数据采集、资金筹集和管理、补贴发放及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高龄补贴申请条件与发放标准

第三条 高龄补贴的发放条件如下:

(一)年龄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具有城阳区户籍。

(三)从年龄达到80、90、10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本年龄段高龄补贴。

第四条 高龄补贴调整后标准:

(一)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每人每月1600元,老年节为百岁以上老年人发放节日补助,标准为每人700元。

(二)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每人每月300元。

第五条河套、红岛街道继续按原标准为75-79周岁老年人发放补贴。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第三章高龄补贴发放程序

第六条 申请高龄补贴原则上依申请发放,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审批表。高龄补贴的集中申请时间为每月1日-10日。

第七条 审查。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天。社区每月15日前,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录入“青岛市智慧养老平台”并提交。

第九条 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提交的数据通过平台进行复核,比对殡葬信息,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高龄补贴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予以驳回。

第十条 发放。各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通过平台提报高龄补贴发放拨付单,区民政局每月25日前,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高龄补贴发放拨付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到老年人个人账户。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第四章高龄补贴个人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高龄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阳区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一寸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张。

(三)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代发银行个人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街道应将相关材料及时存档备查。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

第五章 高龄补贴的停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一)死亡的。

(二)户口迁出本区范围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街道办事处应对社区、区殡仪馆及青岛智慧养老平台反馈的停发信息及时审核并在青岛智慧养老平台上予以注销。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

第六章 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高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 区纪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高龄补贴资金的发放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第十五条 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20日前,将当月新增,上月死亡、户口迁出等情况通过青岛智慧养老平台上传至区民政局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加强责任追究。对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追回所发补贴,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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