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5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_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基本养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5〕1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58959371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5-00052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_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25-01-23 |
发布日期 | 2025-01-23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基本养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5〕1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58959371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3〕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1.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发布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老年人需求等因素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
2.健全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制度。健全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制度,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托养,按规定给予低保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以经济困难失能等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3.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委托服务制度。重点关注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建立探访关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智慧化安全关怀服务。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联)
4.健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持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取得相关资质的养老服务组织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单位。(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
5.落实老年人优待制度。按规定落实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进入公共文化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对老年人给予优惠,具体标准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落实就医便利服务、法律诉讼服务等优待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体育发展中心、区法院)
6.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按照民政部统一的评估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评估结果部门互认。按照青岛市统一部署,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局,各街道)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7.加强用地保障和设施配建。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到2035年,全区人均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不低于0.25平方米。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城镇居住区未配建或者已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青民福〔2019〕29号)要求,按规定程序移交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城阳规划分局,各街道)
8.加强设施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实施口袋公园适老化建设改造行动;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市场化购买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各街道)
9.加强四级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区、街道、社区(村)、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设置至少1处以失能特困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为主,达到二星级以上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完善提升,街道确需新建第2家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经市民政部门批准通过后开展建设,建设完成后由市民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新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进行达标验收;鼓励社区(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养老服务站;积极推进以老年家庭适老化改造为重点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
10.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数字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在供需对接、业务管理、数据分析、综合监管、智能预警监测等方面的应用。打造“居家上门服务”“养老助餐”等养老服务应用场景,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大数据局)
三、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
11.强化公益性服务供给。具有公益属性的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在具有公益属性的养老机构建立入住评估和轮候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原则,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12.培育优质养老机构。推动建设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养老机构,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培育优质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专业养老服务组织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运营。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推动机构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减免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热用气除外)、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13.优化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康复保健、长短期托养、助餐送餐、精神慰藉、康复辅具租赁等服务。按照市民政部门组织第三方评估认定结果通报,落实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评估奖励,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14.推广提升老年人助餐服务。构建方便可及、可持续的老年人助餐服务网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助餐服务,探索建立财政补助、集体资助、社会捐助、子女扶助、志愿互助相结合的助老餐厅可持续运营模式。居住在我区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到助餐机构就餐或由助餐机构上门送餐,按照每人每顿午餐、晚餐3—6元的标准补贴(法定节假日除外)。建立养老助餐机构一次性建设、运营保障专项补贴和连锁品牌发展补贴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15.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急救急诊、预约就诊和定期巡诊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16.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改革。引导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农村倾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兴办、连锁运营等方式,投入农村养老服务。加大农村老年人消费引导力度,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按规定享受补贴。(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17.推动家庭照料和互助养老。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失能老年人照护培训项目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倡导邻里、亲友结对帮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帮扶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发挥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困难帮扶、精神慰藉、助餐送餐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
四、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8.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打造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制,每年举办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和养老护理员培训班。鼓励引导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养老服务,辅助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助餐送餐等工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街道)
19.健全职业发展体系。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活动,激发全区养老护理员学习技术技能的热情,提升广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认同感。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
20.强化人才激励保障。鼓励倡导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完善薪酬待遇体系、建立企业年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等多种方式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保障水平,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奖励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按入住老年人数量和身体机能综合评估情况,合理确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数量,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相关补贴。积极参加省市养老服务领域“齐鲁和谐使者”“青岛市敬老使者”等称号评选,组织开展“最美养老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五、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21.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常态化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质量安全、从业人员、涉及资金、运营秩序、应急处置等方面监管。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打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一张网”,按照青岛市统一部署,依法推动养老服务领域基本信息共享、监管信息互通、信用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大数据局、城阳区消防救援局、城阳公安分局,各街道)
22.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消除养老服务机构消防、燃气、建筑、食品、传染病等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非法集资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处置养老服务纠纷,维护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区消防救援局、城阳公安分局,各街道)
23.健全标准引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达标建设。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分层分类、符合我区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的相关标准。(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
六、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组织保障
24.加强组织领导。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能,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牵头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
25.强化资金保障。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建立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结合的投入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投入。(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26.营造社会氛围。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凝聚社会共识,鼓励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慈善资源、个人等社会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强化改革创新,统筹要素资源,打造城阳特色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
附件:城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