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49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_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4〕17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7761966,0532-87766768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49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_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 2024-09-24 |
发布日期 | 2024-09-24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4〕17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城阳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7761966,0532-87766768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阳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青岛市城阳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进一步提高应对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阳区辖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的危及人员安全、导致人员伤亡、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与分析
(1)危险目标风险评估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为高空坠落、火灾、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脚手架与模板支撑体系坍塌,深基坑坍塌、大型起重机械倾覆、供水、排水管道破裂等。其中高处坠落、坍塌、机械伤害、物体打击等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高,若此类事件发生,易造成人员伤亡。
深基坑塌方、大型起重机械倾覆、脚手架与模板支撑体系坍塌、火灾等都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还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并且容易引起交通堵塞,这对周边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等都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严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且做好此类事件的应急工作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城阳区地处沿海,空气湿润,尤其是进入夏天主汛期,雨量和风速都较大,增加了深基坑坍塌、大型起重机械倾覆、脚手架坍塌的风险。
②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理念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符合实际等情况仍然存在,这就会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此类现象的出现都可能导致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③房屋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基础施工爆破等作业,增加了施工场所及周围已有建筑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等风险。
④在高压线下、河流边、强风口处、高墙下、斜坡地段等设置办公区或生活区临建房屋,因高压放电、坍塌、滑坡、泥石流等易导致房倒屋塌,造成人员伤亡等。
⑤施工现场会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若没有按照规定存放或使用不规范、防护不到位,容易造成人员中毒或者火灾,对周边环境也有一定影响;工地临建因用电不规范等,容易发生火灾事故。
⑥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形式多样,施工作业环境危险,风险度高。
⑦施工作业中模板支撑体系与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绑扎等作业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作业人员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施工现场因为物品摆放杂乱、高处作业时防护不到位,常规作业不规范等,容易造成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等意外伤害。
⑧由于工程施工自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风险增加。
⑨施工过程中损坏供水管线,造成城市部分区域停水,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供水;也可引起路面塌陷或积水,影响道路交通。
⑩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排水管线遭到破坏时,易出现冒溢、塌陷等将对环境和交通产生较大影响;排水管线中可燃气体积聚或油气泄漏流入遇明火爆燃,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3)防范措施
①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层层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制度规章、实施方案等进行操作。
②街道应落实“属地化”管理职责,对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及时和拒不整改的应向区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联合执法。
③区主管部门根据风险分级管控,针对一、二级风险源,开展集中大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和培训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6事件分级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一般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2.1.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重大问题以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重大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或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7)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
2.1.3成员单位组成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城阳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移动分公司、城阳联通分公司、城阳电信分公司、区总工会、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城阳区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2.1.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设置警戒区域;协助疏散群众,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负责对已死亡人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抢险救援。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装备、器材等应由区级政府承担的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事件的接报和上报;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部门方案和人员应急部署,协调各受损管线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抢险运输运力,协助组织突发事件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责任范围内防汛、防洪等的监测、预测,可能对在建房屋工程建设或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因输油管道、燃气管道、危险化学品泄漏等造成环境污染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协调救援、按照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城阳区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资料,并为抢险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和专家咨询服务。
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突发事件中电力设施发生故障时的抢险救援,为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街道应急预案和疏散预案;负责组织影响范围内的居民人员疏散撤离,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安置和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抢险机械的调配和物资供应等应对工作,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和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组成。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城阳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并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
(2)负责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建议,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3)迅速了解、掌握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
(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信息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5)负责本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和宣教培训。
(6)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7)做好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相关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对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应急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其他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3.监测预测
通过建立监测和预警机制,能够监测和分析预警信息,经过对预警信息的分析,采取相关预防措施,才能够减少突发事件发生,降低损失。
3.1预防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1)信息来源: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信息通常来自于工程施工人员或险情发现人员的报告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检查分析得出的可能引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件的险情信息;上级部门发布的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要求;在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的安全保障要求,需实施预警响应的。
(2)预警信息分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核实预警信息,通过对信息进行分析,得出该信息可能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影响和危害,对预警信息做出初步认定,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作出是否启动预警响应的批示。
3.3预测
根据历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4.预警
4.1预警分级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警等级,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红色(一级)预警: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一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危害范围正在明显扩大,需立即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范围的;在国家及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时。
橙色(二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二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危害范围有扩大迹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范围的;在国家及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时。
黄色(三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三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危害范围,有可能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在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故时。
蓝色(四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四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事故的;可能会出现其他危害,但能够基本控制的;在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故时。
4.2预警发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法律、法规和《青岛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及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预警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报区政府应急委。其中蓝色、黄色预警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可通过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各应急管理组都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②及时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短信、微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和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级别。
②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③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财产的准备工作。
④组织对工程现场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指令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大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现场巡查工作力度,密切监控重点工程和重要部位的安全状况。
(4)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规定的措施基础上,增加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②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③必要时,调整施工时段或停止施工作业,及时将施工人员和周边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直至解除,并相应调整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主体
事发责任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5.2信息报告流程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地街道办事处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868999);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在15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87882345、87866048),在4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同时,按规定上报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财产损失、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附上事件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的施工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现场工作人员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重点防止出现人员伤亡,减少损失,降低社会影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街道办事处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接报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四级。
(1)启动四级响应:发生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4人以下重伤的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事发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请求和实际需要,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启动三级响应:发生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4人以上重伤的一般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建设、施工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在建房屋建筑施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施工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要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一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要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指挥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事发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
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各街道办事处、城阳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局、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指导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治安警戒组:由城阳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组成。负责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必需。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组成。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6)环境监测组:由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城阳区气象局、工程监测等单位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7)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组成。负责协助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赶赴现场与媒体记者的对接、协调,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城阳公安分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属地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对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专家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根据掌握的信息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10)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提供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的技术支撑;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饮食供给。
6.5应急处置措施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突发事件类型、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现场应急救援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积极响应,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预案分工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行动,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城阳公安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交警部门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
(4)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根据应急处置方案,抢救受害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区域的事件,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件继续扩大;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及时切断现场电力和燃气,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等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环保、卫生等部门进行检测、处置。
(7)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8)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地,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畅通,组织协调现场媒体,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建管局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10)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3)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6.6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市住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施工单位应健全与属中央、省、市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7扩大响应
当事件状态难以控制并进一步扩大,或者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应急委主任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8应急结束
当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经组织专家会商,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办公室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制作简要信息,经宣传部门审核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会同宣传部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随后根据事态发展和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专人负责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及时答复或更正各类媒介平台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引起社会恐慌,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社会氛围。
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突发事件信息报请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或由市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按照市级专项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要求执行。
对于较复杂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要及时发布。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3)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和群众生活工作秩序。
8.2保险
施工企业对参加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3社会救助
(1)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2)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3)司法部门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8.4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本级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8.5总结评估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
8.6恢复重建
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1)各在建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建立满足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当发生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以建筑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
(2)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要以参与我区在建房屋建筑施工的总承包壹级以上企业和区属贰级资质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为主导,每年度确定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物资、设备,作为应急处置后备支援力量,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援演练。
(3)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可以在超出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自身处置能力时,给予支援。
(4)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常备应急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物资、设备,加强辖区内应急处置力量。
9.2物资保障
各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一套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并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9.3通信与信息发布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9.5医疗保障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能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开展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伤员转运和收治等工作。
9.6治安保障
城阳公安分局要制定应急治安保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9.7资金保障
(1)处置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由区财政部门拨付。
(2)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预防事件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开展对本预案进行相关解读和培训,使预案相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区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习,各部门要积极参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演习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习,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
各建筑施工企业应经常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件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以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参与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公布后报市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专项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青岛市城阳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依法规范的应急处置体系,进一步提高应对防范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城阳区辖区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城阳区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上级指派应由城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在建市政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根据青岛市各类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统计,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坍塌等突发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占事件总数50%左右,触电、机械伤害、有毒有害气体等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结合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在建市政工程突发应急管理应重点把握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
(1)在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形式多样(大跨度桥梁、地下顶管等),施工工艺复杂、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
(2)施工作业中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绑扎等作业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作业人员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3)在建市政工程(尤其是道路、桥梁工程)作业环境多变,地质条件复杂、地下管线密集,是引发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重要因素。
(4)在建市政工程施工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形式多样,施工作业环境危险,风险度高;由于工程施工自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事件风险增加。
(5)市政工程相关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监管和教育培训等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均成为导致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
(6)既有市政工程设施运行过程中,易遭受人为因素(如车辆超载压损、危化品泄漏腐蚀、交通事故、人为破坏、自然损坏等)和自然不可抗力(地震、台风、风暴潮、泥石流等)因素影响,致使道路(尤其是快速路、主干道、景区道路)、桥梁、隧道、海河坝等既有设施破坏或损毁,失去运行能力,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1.6事件分级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各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总指挥。
2.1.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对应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6)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任务。
2.1.3成员单位组成
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城阳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城阳区气象局、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青岛北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组成。
2.1.4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媒体组织、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协调组织通信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通信畅通;配合企业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下相关通信设施的恢复工作。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区消防救援局:组织调度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赴现场参加灭火、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配合做好灾民生活必需品调拨和发放,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参与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预案实施过程中应由区级政府承担的所需经费。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灾情速报,事件应急处置与损失评估等工作;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负责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城市公用管线及设施的排险、紧急抢修等工作;参与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协调事件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必要情况下,协调相关单位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责任范围内防汛、防洪等的监测、预测,可能对在建市政工程建设或运行造成安全隐患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及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理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件处置工作。
区应急局:指导协调救援、按照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负责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组织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有关支持;参与事件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参与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城阳区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负责为事件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的紧急抢修,确保设备的正常供电;负责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青岛北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应急物资的建立和准备工作,根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要求,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及时上报信息。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它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政府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
2.2.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和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组成。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3.监测预测
3.1风险防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在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政工程行业相关企业应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推进双重预防建设,对各类风险源建立常规检查制定、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并制定管控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
3.2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城阳区气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建立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举报、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等多渠道收集、监测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对气象、应急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在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及其他特殊时段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3预测
根据历年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隐患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升级、降级。具体预警分级标准如下:
红色(一级)预警:上级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一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危害范围正在明显扩大,需立即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范围的;在国家及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故时。
橙色(二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二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危害范围有扩大迹象,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范围的;在国家及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重大突发事故时。
黄色(三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三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危害范围,有可能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在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较大突发事故时。
蓝色(四级)预警:有关部门发布恶劣天气(四级)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事故的;可能会出现其他危害,但能够基本控制的;在本市、区重要活动、会议或重大节日到来前,并预计有可能发生一般突发事故时。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与区应急局。
橙色、红色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同时抄报区委、区政府与区应急局,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移动通讯、警报器、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3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并视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3)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短信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向社会公布反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5)及时向社会发布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7)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在建市政工程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针对不同情况可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信息报告主体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责任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区(市)政府。
5.2报告流程
事故单位应拨打110、119请求救援。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地街道办事处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7868999);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发现或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在15分钟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87882345、87866048),在4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同时,按规定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报告内容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报告人信息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其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区应急局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6.1.1企业处置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撤离危险环境区域的施工人员、疏散周边无关人员;迅速核实事件伤亡人员情况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现场态势进行研判;向属地街道办事处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准确信息,并随时续报救援进展情况。
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区政府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1.2街道办事处处置
事件所在辖区街道在接到事件信息后,立即启动街道应急响应,有关领导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
街道处置可采取以下措施:与事发项目建设单位核实事件准确信息以及现场抢险救援相关情况;组织专家赶赴现场并对事态进行研判,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将信息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救援需求,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开展抢险救援,并做好人员疏散、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
当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到达现场后,街道应立即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将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进行移交,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6.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处置责任,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原则上从低到高分为四级。
(1)启动四级响应:发生2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4人以下重伤的一般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在建市政建筑工程事发企业、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请求和实际需要,启动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启动三级响应:发生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4人以上重伤的一般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事发建设、施工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在建市政建筑施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启动二级响应: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要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启动一级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要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指挥协调
(1)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视情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应急委主任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处置。
(2)较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视情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3)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发建设、施工单位、事发街道办事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先期处置。区应急委主任应赶赴现场,指导事件先期处置。
同时涉及我区及邻近区(市)的突发事件,上报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上级政府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区政府在上级应急工作组或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况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城阳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局、区应急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青岛北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负责组织调用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在给水、排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等管线产权单位的配合下,结合抢险实际,依托公安、消防、交警、应急、交通等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高效开展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治安警戒组:由城阳公安分局牵头,事发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事发街道办事处牵头,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事发企业等单位组成。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受灾群众和应急救援队伍(人员)的生活必需。当保障需要超出街道办事处能力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用全区在建市政工程应急物资开展保障工作,区相关部门对处置过程中应由区政府承担的经费进行审核、拨付,制定物资分配保障实施方案。
(5)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红十字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做好次生、衍生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6)环境监测组:由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城阳区气象局、工程监测单位等配合。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
(7)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赶赴现场与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城阳公安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配合。必要时,邀请检察机关参与。负责组织开展事件原因分析、事件责任调查等,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9)专家组:根据抢险工作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类别选调专家组成专家组。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现场态势研判,研究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和建议,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10)善后处置组: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发企业、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阳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青岛供电公司北部客户服务中心、相关保险机构组成,负责做好事发地水电气管网等市政设施的排查修复,现场专业化清理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怃恤、理赔等工作。
6.5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交通疏导和管制: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城阳公安分局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城阳公安分局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城阳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伤亡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城阳公安分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区应急局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对影响抢险救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实施拆除,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导致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管线设施损坏,各管线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危险源监测:根据事件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件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
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应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受伤害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协调应急部门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提供支持。在营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救护、转运伤员:区卫生健康局应第一时间营救伤员并进行检伤分类、科学救治。
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造成公共交通运行中断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区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制定运营线路或运行时段调整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救援队伍、物资调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后勤保障组牵头,街道办事处、各区级抢险救援队伍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的原则,组织救援队伍、调用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家属接待:发生突发事件的项目参建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6.6扩大响应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向驻青部队或省、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街道办事处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8应急结束
当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得以控制,次生、衍生和事故危害基本消除,经组织专家会商,由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作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
7.2舆情引导
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收集网络、媒体等舆论舆情,分类整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为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4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的救援队伍、设备物资、应急经费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队伍保障
(1)各市政企业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在建市政工程的应急救援工作;当超出企业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支援。
(2)各街道办事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辖区内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3)区级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全区在建市政工程应急救援工作;当现场救援超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请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给予协调。
9.2物资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各市政企业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在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进一步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时,及时调拨至现场使用,组织建立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临时征用各街道办事处或相关企业抢险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3经费保障
处置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街道办事处分级负担,区、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9.4技术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创新使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利用青岛市建设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发生突发事件的在建市政工程相关情况。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广播电视台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单位内部刊物、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市政行业从业人员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1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本预案公布后报市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急办备案。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专项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