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_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发文机关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创新创业;博士后;租金;人才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3〕54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58659516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_社会保障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
发文机关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创新创业;博士后;租金;人才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23〕54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58659516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青岛国际博士后创新创业园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青岛国际博士后创新创业园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扶持办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聚力博士后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全力打造青岛国际博士后创新创业园品牌,根据《青岛市“十百千万”博士后聚青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青人社发〔2023〕2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城阳人才工作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城发〔202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入驻青岛国际博士后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园区)从事成果转化以及创业活动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
第一条 为入驻园区人才根据项目层次和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用房及工业厂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获得一定风险投资或获评省部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人才项目,三年扶持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继续给予一定的租金优惠,优惠期不超过两年。对重点项目及人才对办公及厂房需求,实施“一事一议”。
(一)对于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可按照园区租金评估价格80%缴纳租金继续留园发展。
(二)对于累计获得风险投资超过1000万元或在园区孵化期间企业创始人和主要股东获评省部级领军人才及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可按照园区租金评估价格50%缴纳租金继续留园发展。
第二条 大力吸引博士后来我区创新创业,对于符合青岛市博士后聚青资助发放条件的出站(基地)后来园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给予最高60万元的博士后聚青资助及区级博士后安家资助。资助一般分3次申请,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的20%,工作满2年后给予总额的30%,工作满3年后给予剩余的50%。
第三条对来我区创新创业的博士,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安家费。
第四条对租住园区内“优徕青年社区”项目的博士后人才,可享受优惠租金面积标准参照青岛市人才享受住房优惠面积标准的1.5倍核定;首个租期累计不超过3年,按照50%市场租金价格;第二个租期累计不超过3年,按照70%市场租金价格;免收物业费。
第五条2022年7月1日以后首次来青且在城阳区就业的博士研究生,按照省内(青岛市以外)高校博士800元、国内省外高校博士1200元、国(境)外高校博士5000元给予一次性来城阳实地应聘交通食宿补贴。
第六条对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优秀博士青年人才,每人每年可享受5万元生活补助,工作每满1年发放1次,连续发放3年。
第七条对用人企业年度内从市外引进毕业3年内博士留学人员(须在城阳缴纳社保满6个月),按照每名1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对博士后创办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被认定为国家和省市级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的,给予上级支持资金50%配套奖励。
第九条 对博士后创办的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园区引进区外近五年获得过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列首位)来我区创新创业。对全职引进的创新人才,给予引进企业获奖奖金等额最高800万元引才补助;对引进的创业人才,给予其创办企业获奖奖金等额最高800万元创业补助。
第十一条 对园区自主培养顶尖人才、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人选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实施博士后子女入托就学优待政策。入驻园区创业或工作的博士后子女按照青岛市及城阳区人才引进相关办法安置入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政策由区直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或资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中国(青岛)国际博士后创新创业园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扶持办法》(青城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按照原扶持办法享受的扶持政策不予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