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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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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148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2024-03-05 发布日期2024-03-05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标准化;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发文字号青城政发〔2024〕5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2-87868480
规范性文件号
索引号000014349/2024-00148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2024-03-05
发布日期2024-03-05
发文机关区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标准化;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发文字号青城政发〔2024〕5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2-87868480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435


城阳区标准化创新发展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标准化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鼓励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在本区依法设立、完成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标准化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不包括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单位,给予无偿资助奖励。

第三条区政府设立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目标;根据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按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绩效评价。区市场监管局全面负责标准化资助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遴选、项目确定、预算评审、资金分配、绩效目标编制、预算执行、考评验收、绩效自评等,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负责。

第四条标准化资助奖励范围:

(一)主导国际标准、主持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下同)、行业标准(包括部门军用标准,下同)修订的;

(二)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

(三)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的;

(四)主持青岛市地方标准、城阳区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

(五)承担青岛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六)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

(七)承担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

第五条资助奖励标准:

(一)主导国际、主持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按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30%执行。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给予不高于6万元、3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二)主持青岛市地方标准、城阳区农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1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三)承担青岛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

(四)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5A、4A、3A级证书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区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经费,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年度申报预算并统筹使用。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

(二)达到国际、国内、省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的;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区产品在国际、国内、省内市场竞争力的;

(四)有利于因地制宜,发展地方名、特、优产品生产的;

(五)标准化项目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资助奖励的认定依据:

(一)主导、主持、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认定依据是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行业、地方标准管理机构等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

(二)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等的认定依据是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组织的批准确认的文件、证书或证明资料。

第九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的文件或证明等,项目审查评审评估会议的意见或结论;

(三)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其中标准中涉及专利的,还需提供专利证明;

(四)标准项目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及标准文本;

(五)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区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六)承担项目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申请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八)项目未获得本区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声明;

(九)绿色门槛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区市场监管局每年的四季度受理标准化资助奖励申请。

第十一条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资助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项目及额度。凡有重大安全事故、偷税漏税、重大环保问题的,一律不予扶持。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资助奖励。

第十二条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资助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年度奖励方案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申报年度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项目已获得区级政府部门其他资助奖励或补贴的,不再重复资助奖励。

第十五条获得资助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工作。鼓励获得标准化资助奖励的单位对在本单位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的企业(单位),将收回相关资金,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执行期为2024年41日至2029年331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做出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

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3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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