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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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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804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_国家安全
成文日期2023-12-13 发布日期2023-12-13
发文机关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发文字号青城政办发〔2023〕49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城阳区应急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2-87862257
规范性文件号
索引号000014349/2023-18040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_国家安全
成文日期2023-12-13
发布日期2023-12-13
发文机关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发文字号青城政办发〔2023〕49号
有效性
政策咨询部门城阳区应急局
政策咨询电话0532-87862257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城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并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13


城阳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效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过程中,引发的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水域运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全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家、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7家,加油站86家,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162家。

目前,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重大危险源。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加油站主要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有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二甲苯、油漆、稀释剂、液化石油气、环氧树脂、正丁醇、环己酮、丙酮、盐酸、硫酸、汽油、柴油等。根据国内外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氮[压缩的或液化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二甲苯、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等为主要危险化学品。

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大,存在点多面广等特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和管理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三违”现象等原因,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环境污染等风险,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和城阳区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城阳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城阳区消防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主要负责人组成。(视事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组成部门和单位)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救援部署和要求;

2)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3)组织指挥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4)分析、研究、决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决定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视情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检查督促各应急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应急人员组成,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7)发布事故信息,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8)审定向国家、省及市级部门提交的事故及救援报告;

9)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10)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11)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较大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2)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应急值班和事故接报工作,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逐级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领导,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初步建议;

2)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负责通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按照总指挥指令,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厅;

4)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5)检查、督促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指令,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的调度实施;

6)整理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起草应急救援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专报等文稿;

7)做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记录;

8)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9)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10)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做好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11)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较大级别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协调媒体做好事故新闻报道,指导涉事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做好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城阳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事故现场区域及抢救伤员医院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人员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筹集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事故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鉴定,并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协调、指导事发单位及警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在事故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立区属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大型施工设备档案;根据事故抢险需要,调动抢险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组织进行事故致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及处置。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为运送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提供应急运力;建立有关运输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资源信息等。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组织、指导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指导救护车辆调派和伤者转运工作,做好转送接诊人员及医疗费用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区应急局: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检查、督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及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负责区级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按规定参与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城阳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进行现场救援,指导、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火灾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协助事发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持续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并对气象变化做出预测预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讯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公共通讯设施。

区总工会:配合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抢修受损电力设施;负责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保障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在区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工作;协调相关理赔及赔偿工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事发单位的生产恢复等。

事发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设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掌握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情况,进一步明确各工作组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2)研判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发展趋势,划定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劝离与救援无关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3)根据事发单位报告及现场情况,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

4)随时掌握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救现场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汇总各救援工作组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区专项指挥部审定;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2.4.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证件的印制发放。

2.4.2现场抢险组

城阳区消防大队牵头,由区应急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事发单位兼职抢险人员辅助。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结合事发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包括抢救伤亡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收集研判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危害影响等信息,分析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人员半径、检测泄漏影响范围等建议;加强对事故区域周边重点对象的安全保护;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研判现场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方案,确认事故危害有效控制和人员搜救情况,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

2.4.3技术保障组

区应急局牵头,由城阳区消防大队、城阳生态环境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危害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

2.4.4环境监测组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和检测技术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分析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时出具监测报告;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对现场防爆、防中毒等浓度指标进行监测,发现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立即向现场抢险组报告;负责对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次生、衍生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

2.4.5治安保卫组

城阳公安分局牵头,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事发地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及危险区域、疏散后的居民区警戒;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对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2.4.6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牵头,由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组织协调供电、通信等企业及时抢修损坏设施,做好事故现场供电和通信保障。

2.4.7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救护单位、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综合指导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研究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根据需要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做好职业健康防护。

2.4.8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2.4.9善后处理组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做好转移人员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处理,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协调做好相关理赔工作;负责现场受损建(构)筑物鉴定与处置;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2.4.10事故调查组

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发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及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国务院、省、市调查组确定参加人员。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等单位应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公众投诉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

3.2预测

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案例、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等,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预测工作;对相邻地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分析是否有影响本地区的可能,及时制定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现场条件、事故类型、危害程度等情况,分析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来源,确定预警监测对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应当加强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实施监控

4.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蓝色预警:

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蓝色预警;

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经研判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区导致人员伤亡的。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黄色预警:

1)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黄色预警;

2)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经研判可能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区导致较大事故级别人员伤亡的。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橙色预警:

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橙色预警;

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经研判可能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区导致重大事故级别人员伤亡的。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红色预警:

气象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灾害红色预警;

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经研判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

3)因周边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等情况,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可能影响我区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级别人员伤亡的。

4.2预警发布

1)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由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发出预警,并立即按照相关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蓝色预警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短信、金宏办公系统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周边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上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通知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调派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处置与监护。

4)预警中接到有人员遇险信息,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报警影响周边环境的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按照相关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进行应对。

4.4预警变更解除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当适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解除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5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119、110指挥中心,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事发地街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应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认定,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原因、涉及化学品名称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796801/66796826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实施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接报的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专线:83889090。

6.2响应分级与指挥协调

6.2.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先期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全区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2.2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2.3一、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无关人员有序撤离,通知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积极采取工艺技术措施,有效开展生产调度,实施工程抢修,降低现场事故风险,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关闭封堵雨排水系统,防止进入周边水体(系统),避免扩大污染范围;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或协议救援队伍,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6.3.2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相关资料。

6.3.3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实施方案,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6.3.4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科学划设安全警戒区,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及时搜救遇险失联人员,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

6.3.5针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救援要首先确定泄漏位置、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存量(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测算泄漏时间和泄漏量,查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危害,分析可能影响的危害范围及后果。及时收集泄漏点的周边情况并进行监测,对进入大气、水源等与居民生活有关区域的有毒有害物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处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时,应采取停电、限制用火等措施,控制周围点火源。

6.3.6事故现场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安全,严禁盲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发现存在威胁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现场抢险组组长有权暂停救援,撤出抢险救援人员,并迅速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做出暂时终止救援的决定。

6.4扩大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发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会同技术保障组及时分析研判,如果事态进一步扩大,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应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省、国家层面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市、省、国家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汇报前期事故处置情况,提出当前存在问题,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5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周边区(市)、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确保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等能够满足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求。区政府应完善与周边区(市)、属地中央、省、市、区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值守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应急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响应结束

经现场各救援工作组会商,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长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护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护。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理

1)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事发单位全面检查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生产恢复工作。

2)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3)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4)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归还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8.3保险理赔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人身保险的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1)应急评估总结。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

2)事故调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区、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认真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

对一般事故,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责任,提出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9.2物资装备保障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救援器材、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保持完好。

3)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区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为主、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配合协调解决。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区交通运输局为主协调解决。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解决。

4)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要鼓励和引导村居、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5)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9.3通信、供电保障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确保通信畅通。启动响应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2)根据救援实际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通信、供电保障指令,工信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做好供电保障;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影响区域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

9.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应急“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9.7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事故责任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协调解决。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区、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有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0.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10.3演练

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备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急救援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1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阳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增强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能力,科学有效应对烟花爆竹事故,实现防范系统有效、决策科学合理、应急指挥顺畅、应急保障有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烟花爆竹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城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引发的爆炸、火灾等烟花爆竹事故的处置工作。

涉及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事故、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事故、非法制造经营烟花爆竹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1.5风险评估

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主要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一般由高氯酸钾、硝酸盐、硫磺、木炭、铝粉、铝镁合金粉等多种危险物质组成,这些物质本身具有燃烧爆炸特性,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物质。在经营过程中,如有意外碰撞、遇见火星或摩擦都会造成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因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三违”现象,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全区共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1家,为青岛民超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位于上马街道林家段河,许可种类为CD烟花和C级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定最大存储药量为27750公斤。常年零售经营店35家,经营种类为CD烟花和C级爆竹,春节旺季销售量约5万余箱。

我区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颁发的《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未全面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我区执行部分区域禁售禁放政策。

1.6事故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4个级别。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烟花爆竹事故。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烟花爆竹事故。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烟花爆竹事故。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烟花爆竹事故。

上述分级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应急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城阳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城阳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局、城阳区消防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等单位领导组成。(视事故情况可增加或减少部门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应急救援指示批示精神;

2)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3)组织指挥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先期处置,视情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4)分析、研究、决定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必要时请求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决定紧急调度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器材及交通工具;

5)检查督促各应急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意见;适时调整应急人员组成,保证救援工作正常进行;

6)发布事故信息,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7)审定向国家、省及市级部门提交的事故及救援报告; 

8)监督指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9)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应急值班、事故接报工作,对烟花爆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研判,逐级报告本部门、区政府领导,并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初步建议;

2)根据总指挥启动本预案的指令,负责通知、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按照总指挥的指令,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4)检查、督促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救援指令,应急队伍、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

5)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6)整理形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议记录,起草应急救援以及工作专报等文稿,按程序报送相关领导;

7)做好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记录,为应急评估提供依据;

8)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做好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9)负责本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管理;

10)建立烟花爆竹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11)建立区级应急专家组及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监督、落实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2.3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媒体做好事故新闻报道,指导相关部门、涉事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做好事故新闻发布会组织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做好事故发生地供电保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调出。

3.城阳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实施人员疏散;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及抢救伤员医院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4.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区财政局:按照总指挥的要求,按照事权和财权划分原则,负责筹集相应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6.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在事故及参与抢险中遭受伤害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落实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7.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建立区属以上建筑施工单位大型施工设备档案;根据事故抢险需要,协调调动抢险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负责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事故导致的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及处置。

8.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输企业为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提供应急运力;建立有关运输企业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水资源信息等。

10.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现场救治工作,调配医务人员及药品器材,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初期抢救治疗;根据人员伤亡危重情况,组织、指导确定定点医院,调派医疗专家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协调、指导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11.城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针对火灾及爆炸导致污染物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情况,协调、指导事故企业及警戒范围外的周边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时报告区专项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

12.区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值守及建立事故信息收集制度,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初步研判后,迅速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应急处置;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负责向市应急局报送相关信息;配合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检查、督促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救援指令,调度应急装备、物资及交通工具调度实施情况;根据事故需要,调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专业辅助队伍和专家;协助做好事故疏散人员避难场所及应急物资的调动;起草指挥部工作专报;参与或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区级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督促、检查和指导对本预案的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

13.城阳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救援,指导、配合企业制定灭火和控制爆炸扑救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伤亡、失联人员的搜救;指导事故单位控制火灾、爆炸范围和救援后的火灾隐患消除工作;根据事故救援需要,不断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1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讯保障。及时抢修损坏的公共通讯设施。

15.区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并对天气变化做出预测预报。

16.区总工会:配合参与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参加事故调查。

17.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负责事故影响受损电力设施的抢修、恢复供电,应急处置工作中应急供电、应急照明等供电保障工作。

18.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在区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做好事故抢险、人员疏散安置、交通管制、物资供应、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应急结束后事故影响范围内疏散人员衣食住的安置;协调相关理赔及赔偿工作;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事故单位的生产恢复等。

19.事故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其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关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组成。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召开各小组长和事发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听取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情况报告,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组织制定现场行动方案;

2)划定警戒区域,隔离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的救援命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及时疏散和安置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周边人员;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3)根据事发单位报告及现场情况,参照事发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落实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必要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4)随时掌握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抢救现场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发布应急救援信息;

5)汇总各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根据应急救援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优化完善措施,报区专项指挥部审定;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

2.3.1综合协调组

区应急局牵头,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

2.3.2现场抢险组:

城阳区消防大队牵头,由区应急局、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事发单位兼职抢险人员辅助。

现场抢险组主要职责:

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参照事故单位应急预案,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和灭火、排险等);

2)迅速确定事故涉及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疏散周边人员及检测范围等相应建议;

3)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

4)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

5)对现场处置进展情况进行研判,及时调整救援方案,确认事故危害有效控制和人员搜救情况,提出终止应急处置的建议。

2.3.3专家组

区应急局牵头,由城阳区消防大队、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做好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负责对事故的发展趋势、危害情况、救援方案、处置措施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

2.3.4环境监测组(视事故需要成立)

城阳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检测技术单位、事发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提供事故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根据事故类型需要或现场救援组的要求,迅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针对事故影响范围及程度,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抢险组。

2.3.5治安保卫组

城阳公安分局牵头,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依法划定警戒区,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措施需要,依法实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2.3.6后勤保障组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牵头,由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组织协调供电、通信等企业及时抢修损坏设施,做好事故现场供电和通信保障。

2.3.7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救护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发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护;综合指导协调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烟花爆竹的特性研究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2.3.8新闻发布和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进行新闻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

2.3.9善后处理组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总工会、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事发单位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负责做好转移人员安置、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协调做好相关理赔工作;负责现场受损建(构)筑物鉴定与处置。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

3监测预测

3.1监测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整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等方式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定期检测库区防雷接地等装置的有效性,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建立烟花爆竹危险场所信息台账,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以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同时,应加强对烟花爆竹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3.2预测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发生案例、气象等部门提供的雷暴气候趋势预测等,对有可能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进行预测分析;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我区事故防范、预测工作。

4预警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实施监控,各级政府、各有关企业应根据现场条件、事故类型、危害程度等情况,分析可能造成烟花爆竹事故的风险来源,确定预警监测对象,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预警分级

根据可能造成的烟花爆竹事故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4.1.1蓝色预警

1)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高温雷电、地震等蓝色预警;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周边社区发生树林、野草着火等情况,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周边未发现烟雾,但通过风向等分析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影响,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

4.1.2黄色预警

1)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高温雷电、地震等相关灾害黄色预警;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其他人员虽未看到火焰,但发现树林、野草着火浓烟等情况,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影响,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

4.1.3橙色预警

1)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高温雷电、地震等相关灾害橙色预警;

2)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或其他人员看到树林、野草着火浓烟及火焰等情况,将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较大影响,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

4.1.4红色预警

1)气象、地震等部门发布可能导致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发生事故的相关高温雷电、地震等相关灾害红色预警;

2)树林、野草火灾已接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围墙外,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可能导致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发生火灾爆炸的。

4.2预警发布

1)各级建立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发出异常报警信息后,经研判可能导致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系统建设管理单位内部发出预警,并立即按照相关预案进行现场处置,同时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蓝色预警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4)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微信、短信、金宏办公系统等方式发布。

4.3预警响应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部署。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24小时带班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督促烟花爆竹企业及周边单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采取上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相关应对措施重点监督检查,通知烟花爆竹应急队伍做好人员、装备应急战备;必要时,请求市级层面组织专家赶赴重点单位予以指导,并调派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处置与监护。同时上报市应急局。

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预警信息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当适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解除警报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5信息报告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第一时间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119、110指挥中心,及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提供书面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应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核实认定,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烟花爆竹事故的性质和等级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专项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原因、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请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具体事宜;报告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66796801/66796826

6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实施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

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接报的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与指挥协调

6.2.1四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先期处置;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2.2三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2.3一、二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报请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6.3应急处置措施

6.3.1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组织现场无关人员有序撤离,通知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专兼职救援人员或协议救援队伍,在切实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抢险救援。

6.3.2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相关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调度有关情况,为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和相关资料。

6.3.3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救援实施方案,实施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调用和征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6.3.4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科学划设安全警戒区,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及时搜救遇险失联人员,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通过做出标志、拍照、摄像、记录和绘制现场图等形式保护事故现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实施交通管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6.3.5爆炸后引起火灾事故的,应判定确认无续爆可能,方可开展火灾救援;爆炸后未引起火灾的,根据现场爆炸的残留物及现场有关情况,必须用水浸透后确认不会发生二次爆炸或其它事故时,经总指挥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人员抢救,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

6.3.6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着火,严禁进入现场实施救援,救援人员应在爆炸影响范围外实施灭火。火势扑灭后,必须准确判明残留烟花爆竹是否还有续爆可能,严防次生爆炸事故的发生。烟花爆竹车辆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装卸、封闭现场,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实施灭火并采取可靠措施将着火车辆移至远离储存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6.3.7事故现场救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首先确保人员的安全,严禁盲目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发现存在威胁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现场抢险组组长有权暂停救援,撤出抢险救援人员,并迅速上报专项应急指挥部;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做出暂时终止救援的决定。

6.4扩大响应

经现场指挥部会同专家研判,认为烟花爆竹事故的事态会进一步扩大,或者烟花爆竹事故已经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应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国家、省、市层面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国家、省、市层面启动应急响应,派出工作组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汇报前期事故处置情况,并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5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周边区(市)、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确保通信联络、信息共享、应急队伍及资源调动等能够满足我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需求,确保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6响应结束

经现场抢险组、专家组会商,确认事故现场得以控制,伤亡、遇险、失联人员均获救,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指挥长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护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护。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新闻发布和报道组应做好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消除负面信息影响。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理

1)烟花爆竹事故现场抢险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指导事故单位全面检查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指导事故单位做好恢复工作。

2)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事故伤亡人员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治疗和抚恤。

4)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归还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负责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和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等。

8.3保险理赔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督促事故发生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固定资产、人身保险的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1)应急评估总结。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针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对应急救援工作(上报、分级响应、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及物资装备调用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汲取经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

2)事故调查。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应如实全面提供各种资料,认真配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调查组的事故调查。

对一般事故,区政府应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认真查清事故的起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应急评估、事故责任、提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复。

9应急保障

9.1队伍保障

1)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区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家队伍;区级消防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企业组建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等。各应急处置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进行应急培训,完善相应应急装备,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素质及技能。

2)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队伍调动程序如下:

第一时间救援队伍:在事故初发阶段以事故单位救援人员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调动的救援力量为主;相关应急响应启动后,现场抢救以区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助。

外部支援人员: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需外部力量支援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区政府协调实施。

9.2物资保障

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2)灭火等专用车辆由区119指挥中心负责统一调动。

3)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主、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配合协调解决。

4)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以交通运输部门为主协调解决。

5)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6)消防救援队伍应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合理配备防护器材;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防毒面具、各种呼吸器、防护服)由事故单位、消防救援队伍及大型企业救援队伍自备。

9.3通信、供电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人员,充分利用通信手段,确保通信畅通。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收、处理事故报告信息。

2)如救援实际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通信、供电保障指令,由工信部门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发展改革部门协调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城阳供电中心)做好供电保障。

9.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运送伤员和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通行;交通运输部门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协调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开通应急“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9.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物资设备的治安防范,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救护车辆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

9.7经费保障

烟花爆竹企业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企业承担,事故责任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协调解决。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传

区、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10.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烟花爆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类烟花爆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态化的专业性技能培训和战备训练,确保救援队伍的战斗力。

10.3演练

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级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演练。烟花爆竹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音像等资料应及时归档备查。

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演练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把演练评估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应急部门。

11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应急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各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配套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各属地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12.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管理。

12.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2.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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