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694327900020020170016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
发文机关 | 城阳区物价局 城阳区城市管理局 城阳区财政局 城阳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价字〔2017〕8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城阳区物价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87866486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索引号 | 75694327900020020170016 |
主题分类 | |
成文日期 | 2017-04-26 |
发布日期 | 2017-04-26 |
发文机关 | 城阳区物价局 城阳区城市管理局 城阳区财政局 城阳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青城价字〔2017〕8号 |
有效性 | |
政策咨询部门 | 城阳区物价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87866486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青岛市城阳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关于城阳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
各相关供水企业:
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3〕2676号文件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引导居民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建立我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并同步对居民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适当调整居民用水价格
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同时调整居民用水价格。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现行标准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阶梯水量按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5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其中,自来水价格3.65元,污水处理费1.00元);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7.0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
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具体人数及水量增加的认定程序,由区城市管理局在制定居民阶梯水价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二、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单位)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三、配套政策
(一)对我区的城乡低保家庭生活用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36.8元。
(二)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
(三)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无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暂不实行阶梯水价,执行第一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后,对一年后由于居民用户原因尚未实现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用户,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70元(其中,自来水价格2.70元,污水处理费1.00元)。为保障居民用水的公平权益,供水企业要加快居民用水“一户一表”改造进度,为全面推进阶梯水价创造条件。
(四)供水企业要继续推进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加快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进度,保障供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后,不再单独收取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费用。
(五)供水企业要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水价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2017年的阶梯用水量按实际7个月的用水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水量不超过84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水量84-119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水量为119立方米以上。城阳区物价局、城阳区财政局、城阳区水利局、城阳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区供水价格的通知》(青城价[2005]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城阳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青岛市城阳区物价局 青岛市城阳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市城阳区财政局 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城阳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项目
类 别 | 自来水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综合水价 |
一档(A≤144m3) | 2.50 | 1.00 | 3.50 |
二档(144<A≤204m3) | 3.65 | 4.65 | |
三档(A>204 m3) | 7.00 | 8.00 | |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2.70 | 1.00 | 3.70 |
备注 | 1、A为居民户年用水量。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 |
青城价字〔2017〕8号(关于城阳区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调整居民用水价格的通知(青城价字[2017]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