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5698541544756338000 | 主题分类 | |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 发文机关 | 城阳区政府办公室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18〕59号 | 有效性 | |
| 政策咨询部门 | 无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索引号 | 75698541544756338000 |
| 主题分类 | |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 发文机关 | 城阳区政府办公室 |
| 关键词 | |
| 发文字号 | 青城政办发〔2018〕59号 |
| 有效性 | |
| 政策咨询部门 | 无 |
| 政策咨询电话 | 无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
《青岛市城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城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街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城阳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年度为 2018 、2019 、2020 年,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市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重点考核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至1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街道自查。各街道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 1 月10日前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各街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街道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联席会议向各街道及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街道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 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 A 、 B 、 C 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 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有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或者被抽取代表山东省或青岛市、城阳区参加国家或省、市考核,并取得优异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C 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制度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
2.发生 2 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 1 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 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发生 1 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5.考核得分80分(不含)以下,或被抽取代表山东省、青岛市或城阳区参加国家或省、市考核,因出现上述情形影响整体考核成绩。
(三)考核分数在80-90分之间的为 B 级。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 A 级的,由区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 C 级的,由区联席会议对相关街道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街道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 2 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