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1)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4)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6)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7)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8)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9)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我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了《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该文件已于2025到期,需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新进行修订。
三、《规定》修订的原因
2019年我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了《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该文件已于2025年上半年到期,同时,2021年《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旧文件个别条款规定的不够细化,需要根据省市文件进行细化完善。
四、《规定》制定的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
3、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五、《规定》与上级政策的异同
《城阳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整体框架和核心程序要求上与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保持高度一致,均围绕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明确了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与调整等基本环节,体现了对国家和省市立法的严格遵循。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决策范围细化 2025年文件对决策事项分类更具体,如将"公共服务"细化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具体领域,并单独列明文化资源保护措施。
2、审查机制完善 2025年新增贸易政策合规审查要求(第十四条),并扩展专家论证的参与人数标准(第二十七条)。
3、 监督体系强化 新增审计监督条款(第九条)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要求(第十条),并明确决策执行单位需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第五十二条)。
4、 文本结构优化 2025年条款序号与内容逻辑重新编排,如公众参与部分增加对企业意见采纳的强制性规定,凸显市场化改革导向。
总体而言,2025年版本在程序严谨性、风险管控和专业性方面显著提升,体现"放管服"改革深化趋势。
七、《规定》的目的
《规定》通过系统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引导行政机关顺应新时代决策理念与约束条件,全面提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对深化依法行政、加速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推动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和法治化,亟须明确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主体权责、操作流程与责任追究,强化决策制度的刚性约束,有效防控决策风险,及时纠正决策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从而显著提升决策质量。通过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和规范的程序安排,能够将行政决策与维护群众权益更紧密地结合,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推动决策事项、依据、进程、信息和结果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和吸收民意民智,统筹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决策切实反映不同群体的意见与诉求,最终实现人民群众权益的最大化和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八、《规定》的内容解读
《规定》共七章六十一条,可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 第一条至第十条):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规定》的制定目的、依据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概念和范围。《规定》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保留灵活性的原则,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针对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通过“列举加排除”方式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同时采用兜底条款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为决策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明确了基本标准。
第二部分(第二章 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决策启动,该部分主要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启动的主体、承办单位的确定、以及启动后应当进行的相关工作,明确规定承办单位在决策启动后,应当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贸易合规性审查等相关程序,为后期“五大程序”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第三、四章 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九条)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该部分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同时还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过程中明确了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有关要求,即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有的程序可以多次履行。决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次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这两个程序。如果在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阶段,发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可以建议、决策机关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部分(第五章 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五条)决策执行和调整
该部分主要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决策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部分(第六章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条)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监督决策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规定》的相关要求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省市驻城阳有关单位,须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环节,依法行使职权,不断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切实提升政府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扎实落地、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