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在城阳区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禁放内容如下:
一、禁放区域
(一)城阳街道、流亭街道全域,夏庄街道部分区域(除山色峪8个村、南屋石老村址、少山、华阴(王沙路东侧)、王家曹村、冷家沙沟村、李家曹村、中曹村、辛家曹村、张家沙沟村、李家沙沟村、西石沟村、新民村、贾家营、郝家营、东宅子头、成平路以东铁骑山路以北以外区域),惜福镇部分区域(除棉花、书院、东葛、西葛、东铁、西铁、演礼、霞沟、科埠、傅家埠、超然、宫家村、青峰、纸房等14个社区以外区域),另外:棘洪滩驻地、上马街道驻地片区和程哥庄片区,高新区核心产业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场所1. 机关办公场所;
2. 文物保护单位;
3.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 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 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 城阳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特定条件禁燃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
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
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
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存储、销售烟花爆
竹。
五、责任追究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
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 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存储、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 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举报电话11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