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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政策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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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政策解读

解读人: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韩同海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19年,城阳区出台了《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对服务业纳统企业奖励20万元,该政策已于2022年年底到期。为进一步提升服务业企业纳统的积极性,增加全区服务业总量,为五经普打好基础,区发展改革局多次与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座谈、研讨,学习借鉴了李沧、崂山等区市的经验做法,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制定了《城阳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纳统的奖励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二、编制依据

《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

三、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在城阳行政区域内(不含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纳入企业联网直报范围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下简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下简称),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服务业(含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

四、文件主要内容

(一)对年度纳统企业奖励20万元,入库满一年后拨付10万元,入库第二年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1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11月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9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10%(含)以上的,次年再拨付10万元。

(二)对月度纳统企业(指新开业单位)奖励30万元,入库第二年拨付15万元,入库第二年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企业1-12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交通运输业、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11月营业收入增长10%(含)以上的,入库第二年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1-9月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增长10%(含)以上的,次年再拨付15万元。

(三)对营利性服务业中”1-11月营业收入总量3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 1-11月营业收入总量10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每增加200万元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中1-11月营业收入总量0.5亿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且增长25%(含)以上的道路运输、邮政快递业规上企业,增长10%(含)以上的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量每增加500万元,分别奖励3000元、5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1-11月营业收入总量1亿元(含)以上,且增长15%(含)以上的道路运输、邮政快递业规上企业,增长8%(含)以上的多式联运与货运代理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总量每增加1000万元,分别奖励6000元、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政策注意事项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在享受奖励之前,如有迁移、退库、注销或者转移核心业务,或不按时填报数据的将不予奖励。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

(二)本政策如与其它扶持政策有重复事项,按最高扶持力度执行,不得重复奖励,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六、政策出台前纳统企业执行方法

2023年之前纳统的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城政发〔201921号)执行,202311日后至本政策出台前纳统的企业,参照本政策奖励标准执行。

七、政策有效期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政策咨询具体科室:

区发展和改革局服务业发展科联系电话:0532-87866753

                             青岛市城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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