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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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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人: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李温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在参照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城阳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评价办法

二、编制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依规相结合、综合评价和行业评价相结合、正向激励和反向倒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价范围

1.全区规模以上、占地3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及达规未纳统的工业企业

2.鼓励占地3亩以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参与评价

3.原则上拟申报区级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都应纳入评价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暂不参评。

(三)评价指标及权重

1.规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单位用地税收(权重占3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权重占15%)、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权重占15%)、单位能耗销售收入权重占10%)、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权重占5%)、全员劳动生产率权重占5%)、营业收入利润率(权重占10%)及加分项(权重占10%)指标。

2.规模以下和达规未纳统的工业企业评价指标及权重:单位用地税收(权重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权重20%)及加分项(权重占10%)指标。

(四)评价方法

企业总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项指标数据/该项指标基准值×权重。

(五)企业分类标准

依据综合评价得分,设置A(优先发展类)B(支持发展类)C(提升发展类)D(限制发展类)四个类别。其中,A类占20%,B类占55%,C类占20%,D类占5%。

(六)评价分类调档规定

结合企业特殊情况,设置升档、降档、否决、豁免和保护4类调整指标,调整企业不占分类比例。设立补充评价机制,补充评价结果不影响其他企业的评价结果

1.升档当年度实际税收2000万元(含)以上且单位用地税收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企业经认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等级达到含)以上的企业,均上调一档;当年度成功在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直接列入A类。

2.降档:原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下调一档;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淘汰落后产能等约束性任务的企业,下调一档。

3.否决: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仍未竣工的企业);本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各级政府淘汰计划的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D类

4.豁免和保护:年度新升规企业、新设立不满3年的企业、新引进2年内的企业(以地址变更时间为准)、新供地未满3年(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的新投产企业、青岛胶州湾综合保税区围网内的企业等特殊类型企业,只定档,不执行差别化政策。

5.补充评价机制:因特殊原因未参与评价的,经专班办公室同意后允许企业申请补评。

(七)评价流程

主要包括名单确定、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发布等五大步骤

(八)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管理

对综合评价结果为A、B、C、D类的企业,在价格、用能、用地、排污、信贷、财政扶持等六个方面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九)职责分工

工作专班统筹全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十)保障措施

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调度督查、加强宣传引导四个方面加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组织保障。

四、政策有效期

本办法由区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上级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城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配置科

联系方式:0532-58770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