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政策宣传明白纸
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价格表
文件依据: 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青城教字〔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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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定价形式 |
收费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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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 |
市场调节价 |
以学校公示价格为准 |
学校自营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收取的学生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学生饮食采购、制作、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经费等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保持学期内伙食费标准相对稳定。由校外第三方服务机构供餐的,应按实际餐费价格与学生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资金。按月据实收取或实时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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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 |
以学校公示价格为准 |
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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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证卡工本费 |
市场调节价 |
以学校公示价格为准 |
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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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课后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 |
基本服务免收费,拓展服务为每生每课时不超过3.5元 |
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 |
备注:中小学收取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
服务并收取费用。
二、城阳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价格表
文件依据: 青城价字〔2017〕8号、青城价字〔2017〕9号、青发改价格〔2024〕21号、青发改价格〔2021〕229号、青城发改价格〔2022〕1号、青城发改价格〔2024〕1号、青城发改价格〔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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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自来水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综合水价 (元/立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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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 |
一档(A≤144立方米) |
2.50 |
1.0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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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144<A≤204立方米) |
4.75 |
5.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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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A>204 立方米) |
9.30 |
1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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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
2.85 |
1.00 |
3.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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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 |
4.00 |
1.40 |
5.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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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16.00 |
1.40 |
17.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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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A为居民户年用水量。 2.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范围: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 等用户。 3.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用水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 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4.特种用水包括洗浴(大众洗浴除外)、洗车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 5.居民阶梯水量每户按4人口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年水量基数增加36立方米。 6.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1倍,第三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2倍,第四档水量在第一档基础上加价标准为基本水价的3倍。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 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3.77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2.45元。 | ||||
三、城阳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表
文件依据:青城发改价格〔2023〕4号、青发改价格〔2021〕229号、青城发改价格〔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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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 |
居民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价格(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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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
0-228(含) |
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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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
228-348(含) |
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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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348以上 |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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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 |
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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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 |
4.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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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场所用气、社区服务设施用气。其中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场所和社区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2.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3. 对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天然气独立采暖居民用户,适当增加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取消第三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0-1200(含)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3.54元;第二阶梯年用气量1200 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4.12元。 4.居民用户每户按4人计算,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 5.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60元/立方米,天然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 |
四、城阳区集中供热价格表
文件依据: 青城价字〔2008〕19号、青城价字〔2014〕9号、青发改价格〔2021〕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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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及计费方式 |
采暖用热价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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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采暖 |
按面积计费 |
30.40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
1.托幼园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价格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执行。 2.依法经核准登记后,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其用热价格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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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计量 |
基本热价: 9.12元/m2使用面积.采暖期 |
计量热价: 42.29元/吉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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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 采暖 |
按面积计费 |
最高价38.25元/m2建筑面积.采暖期 |
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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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热量计费 |
最高价82.66元/吉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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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及计费方式 |
非采暖用热价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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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采暖 |
按热量计费 |
基准价82.66元/吉焦 最高99.19元/吉焦 |
供用热双方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在上下浮动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 |
五、城阳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目表
文件依据: 鲁发改价格〔2019〕509号、鲁发改价格〔2020〕1352号、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鲁发改价格〔2024〕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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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元/千瓦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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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 生活 用电 |
一 户 一 表 |
第一档(年用电量2520度及以下) |
0.5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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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档(年用电量2520-4800度部分) |
0.59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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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档(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部分) |
0.84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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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表 |
不满1千伏 |
0.55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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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伏及以上 |
0.50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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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 |
不满1千伏 |
0.5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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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
0.52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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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千伏及以上 |
0.5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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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户籍人口5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一档电量每月增加100度至310度,第二档电量为310-400度之间,第三档为400度以上,加价标准不变。 2.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8〕1269号)中“一户一表”居民电代煤用户电价政策执行。 3.居民生活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钱。 4.居民生活用电合表分类包括:居民合表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 5.农业生产用电,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 | |||
六、城阳区非电网直供环节价格政策
依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知》(鲁发改价格〔2026〕614号)规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如下:
(一)后付费用户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非电网直供主体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账单中的工商业电量含税平均单价(含税单价=工商业价税合计金额÷工商业用电数量)。
(二)预付费用户电价。终端用户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可以从以下2种电费收取模式中选择1种执行,选择后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变更。
1.预购电价+定期清算模式。工商业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1-12%)。“山东电网上年度代理购电平时段算术平均电价”,是指山东电网上年度(1-12月,下同)代理购电工商业(单一制)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平时段电度电价标准的算术平均价格(单位:元/千瓦时,小数点后面保留2位)。
2026年终端用户最高预购电价为每千瓦时0.83元(已含12%损耗,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2027年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随《代理购电价格公告》向社会公布。非电网直供主体应定期退补终端用户“预购电价”与“当月到户电价”的电费差额部分,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历史均价+无清算模式。工商业终端用户电价=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非电网直供主体上年度结算平均电价”,是指非电网直供主体与电网企业的上年度电费结算账单中工商业含税平均单价。非电网直供主体按此方式结算电费的,当年电费差额可不再清算。
(三)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具备管理、计量条件的非电网直供主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其终端用户用电价格、峰谷时段,应按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标准执行。支持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非电网直供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时,通过“勾选价格封顶选项”保障终端用户合法权益,具体根据《山东省电力零售市场价格风险防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供电损耗等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非电网直供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终端用户电价计算公式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非电网直供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等方式解决。
(五)多层级和多类型供电。存在多层级非电网直供电的,非电网直供主体之间可协商分摊损耗比例,终端用户承担的损耗最高不得超过12%,未明确分摊比例的,损耗比例按非电网直供主体数量平均分摊。非电网直供主体同时服务居民、工商业等多类型终端用户的,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合表电价政策执行,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本通知“终端用户电价形成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六)分布式能源等配建设施。非电网直供主体(或第三方)建设分布式能源或配套储能等设施,获得(承担)的收益(损失)由产权单位享有(承担),不计入“工商业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非电网供电环境下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电价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损耗应列入充换电服务费,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
(七)绿电绿证交易。支持有绿电绿证需求的非电网直供主体,通过承诺承担全部环境溢价的方式,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相关环境溢价全部由非电网直供主体承担,不得转嫁至终端用户。
七、城阳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政策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住房和城市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文件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843号)规定,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政策如下:
1.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并做好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手机应用小程序、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发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及电费金额、充电服务费金额等信息。
八、城阳区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表
文件依据: 青发改规〔2023〕4号、青发改价格〔2023〕359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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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元/建筑平方米.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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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电梯 |
配备电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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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0.68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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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0.82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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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1.1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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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1.52 |
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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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 |
2.08 |
2.52 |
备注:收费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内(包含8万平方米),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20%;收费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以内(含15万平方米),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浮不超过10%;收费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收费标准不得上浮。
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及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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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停车服务费(元/月) |
车位场地使用费 (元/月) |
车位租赁费 (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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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 |
室内停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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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车 |
50 |
70 |
175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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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30 |
50 |
150 |
300 |
备注:1.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2.立体停车位的停车服务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加收不超过60元。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及其他物业的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约定。
九、城阳区殡仪馆基础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文件依据: 青发改价格〔2026〕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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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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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遗体接运 |
馆外收殓抬尸 |
服务区域内上门收殓搬抬正常遗体 |
800元/具·次 |
上门收殓搬抬正常遗体,标准人员配置为4人,各区(市)殡仪馆根据人员配备数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无电梯地平面3层(含网点)以上加收50元/层;青岛市内跨服务区域上门入殓搬抬遗体加收因超距超时产生服务附加费,按服务区域内上门入殓搬抬一次收费标准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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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车辆遗体消毒 |
对遗体和接运车辆进行消毒处理 |
15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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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运灵车接运 |
从服务区域内指定地点(卫生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住宅等)接运遗体至殡仪馆 |
320元/具 |
不含途中增加指定地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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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馆内遗体搬运 |
在馆内搬抬运送遗体 |
100元/具 |
不计次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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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纸棺 |
收殓遗体的纸棺 |
160元/个 |
收殓特殊遗体时使用的装尸袋免费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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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遗体存放 |
遗体冷藏 |
将遗体放入冷藏柜内,以低温冷藏方式保存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 |
80元/日 |
不满1日的按1日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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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遗体告别 |
小型告别厅租用 |
提供专门场所供丧属告别吊唁逝者 |
800元/场次 |
50㎡-100㎡告别厅,含水晶棺、遗像屏、横幅等吊唁设施,以及绢花或鲜花祭台、棺围,配备接待室的免费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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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型告别厅租用 |
提供专门场所供丧属告别吊唁逝者 |
1200元/场次 |
100㎡-200㎡告别厅,含水晶棺、遗像屏、横幅等吊唁设施,以及绢花或鲜花祭台、棺围,配备接待室的免费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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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大型告别厅租用 |
提供专门场所供丧属告别吊唁逝者 |
1600元/场次 |
200㎡以上告别厅,含水晶棺、遗像屏、横幅等吊唁设施,以及绢花或鲜花祭台、棺围,配备接待室的免费提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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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遗容整理 |
对冷藏的正常遗体(一般不超过3日)进行基础的面部消毒清洁、口眼闭合、发型服饰整理 |
12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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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绢花花圈租赁 |
提供绢花花圈租赁服务 |
1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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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鲜花花圈出售 |
提供鲜花花圈出售服务 |
100元/个 |
菊花不少于30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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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挽联 |
提供挽联制作悬挂服务 |
10元/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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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遗体火化 |
普通遗体火化 |
用火化设备对遗体进行焚化,并对出炉骨灰按程序拾捡、装盒(袋) |
70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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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七岁以下儿童遗体火化 |
用火化设备对遗体进行焚化,如产生骨灰对出炉骨灰按程序拾捡、装盒(袋) |
35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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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自送残肢、器官 |
用火化设备对自送残肢、器官进行焚化,如产生骨灰对出炉骨灰按程序拾捡、装盒(袋) |
350元/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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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骨灰寄存 |
骨灰格位寄存 |
在骨灰寄存设施暂存骨灰(一般不超过一年) |
15元/盒·月 |
不满1月的按1月计费;首次骨灰寄存证和寄存格位钥匙免费办理,补办按5元/本(个)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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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生态安葬 |
集体生态安葬 |
提供骨灰集体海葬或陆地撒散服务 |
1000元/具 |
参加集体海葬乘船家属4人(含)以内,超出人数每人加收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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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个性化海葬 |
提供个性化海葬服务 |
5000-15000元/具 |
1.含家庭海葬仪式组织和馆内海葬广场名字刻碑服务等; 2.乘船海葬:两家合用一船(每家上船1-10人),5000元/具骨灰;独家上船(1-20人),7500元/具骨灰;独家上船(21-30人),10000元/具骨灰;独家上船(31-40人),12500元/具骨灰,独家上船(41人-乘客限额),15000元/具骨灰;家庭每增加一具骨灰,加收1000元; 3.乘无人机海葬,单机5000元/具骨灰,家庭可增加一具骨灰,加收1000元; 4.外地合作集体海葬参照个性化海葬收费(乘船海葬每船骨灰不超40具,不在馆内海葬广场名字刻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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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草坪葬 |
以草坪葬不保留骨灰的形式处置骨灰 |
3000元/具 |
含安葬仪式组织和名字刻碑服务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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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花葬 |
以花葬不保留骨灰的形式处置骨灰 |
4000元/具 |
含安葬仪式组织和名字刻碑服务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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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树葬 |
以树葬不保留骨灰的形式处置骨灰 |
5000元/具 |
含安葬仪式组织和名字刻碑服务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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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 |
骨灰安葬格位使用 |
地上或地下骨灰安葬设施内格位的使用 |
- |
指市、区(市)各殡仪馆内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公墓(骨灰堂)等其他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有关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市、区(市)各殡仪馆内提供的骨灰格位安葬不收取格位使用费,仅收取维护管理费。双骨灰盒格位按两个格位计费;不满1月的按1月计费;首次骨灰安葬证和安葬格位钥匙免费办理,补办按5元/本(个)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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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骨灰安葬格位维护管理 |
地上或地下骨灰安葬设施内格位使用后的维护管理 |
15元/盒·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