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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继续有效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6〕31号)继续执行,现予以公布。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附件: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