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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文件解读
城阳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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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文件解读

解读人:城阳区海洋发展局局长 孙丕胜

一、《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编制的背景

城阳区的水产养殖业发展较早,发展规模适中,开发力度较大。近年来,城阳区通过不断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生态、品牌渔业,促进渔业产业升级。在产业升级过程中面临许多挑战,主要是资源环境的刚性约束与渔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市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渔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需求与当前渔业科技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现代渔业建设的要求与当前薄弱的渔业支撑保障体系不相适应等问题。

机遇与挑战并存,当前的形势也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政策环境看,在海洋强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水产养殖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战略发展机遇,国家和地方一系列政策和规划出台,必将推动这一传统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从市场环境来看,随着人口增长、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人们对水产养殖的需求已从专注产量到兼顾产量和质量的转变,新一轮消费结构升级明显加快,国内外海洋水产品市场需求量将逐步扩大,水产养殖业拥有良好的市场环境机遇。

结合山东省新修测海岸线发布情况和我区实际,城阳区编制《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方式调结构,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编制的依据

主要依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及农业部关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农渔发〔2016〕39号)、《山东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和《青岛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要求。

三、《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编制的意义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海洋强国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决策部署,落实中央1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结合城阳区水域滩涂资源与环境特征、发展现状,在科学评价水域滩涂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水产养殖与其它涉海产业发展需求,强化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引领,优化水产养殖生产布局,通过编制实施《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稳定基本养殖水域,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确保有效供给安全、环境生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实现提质增效、减量增收、绿色发展、富裕渔民的发展总目标,推进全区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四、《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目标

以保障渔民养殖水域滩涂使用基本稳定为前提,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和推进青岛市“蓝色粮仓”建设为总目标,明确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域范围,优化养殖生产布局,推行贝类歇滩、轮养的养殖方式,引导养殖生产持续向绿色、生态、健康发展。

五、《城阳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年)》的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规划背景、面临的形势、目的意义、编制依据、规划期限、规划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原则、规划范围。

(二)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评价。根据水域滩涂和内陆水域资源状况及承载力,结合国际国内渔业经济的发展形势,城阳养殖水域滩涂开发利用从空间上应着力优化养殖区域布局,统筹规划,结合推行歇滩轮养的养殖方式,科学有效利用养殖空间。从养殖方式上,应当深入调整海洋渔业养殖结构,持续做大做强“胶州湾蛤蜊”渔业品牌。以传统养殖业为基础,深入挖掘“胶州湾蛤蜊”的潜力,大力发展现代渔业和都市渔业,提高产业发展能力,实现水产养殖业的新旧动能转换。

(三)养殖水域滩涂功能区划。确定养殖空间总体布局以限制为主,养殖空间维持在现有发展空间内,对养殖方式和养殖容量予以限制。规划将养殖水域滩涂分为禁养区和限养区2种类型。规划海水禁养区5个,面积28.96平方千米,淡水水库禁养区3个,全区境内所有河流、干渠规划为禁养区;海水限养区3个,面积104.36平方千米,淡水水库限养区1个。

(四)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养殖规划对政策法规的支撑,做好规划实施的评估考核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力度,推进养殖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完善生态保护,强化对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同时加强宣传,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逐步完善渔业科技创新体制,加快建设渔业服务支撑体系,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六、名词解释

(一)禁养区禁止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行水产养殖的区域。禁养区内允许开展以保水、洁水为目的的水质管控型增殖渔业。

(二)限养区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功能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养区等开展水产养殖应根据规划区实际情况从养殖种类、养殖方式、养殖密度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采取适当的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政策咨询联系科室:城阳区海洋发展局渔业管理科,联系电话:0532-87866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