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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增强信息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